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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 财政部联合印发《全国山洪灾害防治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2014-03-17

为加强全国山洪灾害防治项目建设管理,近日水利部、财政部联合印发了《全国山洪灾害防治项目建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的出台,对于规范全国山洪灾害防治项目建设管理工作,严格项目建设程序,保障项目建设质量,具有重要意义。《办法》和财政部、水利部联合印发的《中央财政山洪灾害防治经费使用管理办法》为做好全国山洪灾害防治项目建设管理和经费使用管理工作提供了重要制度保障。《办法》共四章二十九条,从工作责任、前期工作、建设管理、项目验收与运行管理等方面,对全国山洪灾害防治项目建设管理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

《办法》明确,山洪灾害防治项目实行地方负责制,由省级人民政府负总责。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简称新疆兵团)、农业部直属垦区(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对各自项目负总责。

《办法》要求,各省水利、财政部门和新疆兵团水利、财务部门要依据《全国实施方案》,组织编制省级山洪灾害防治项目三年实施方案,经审核后报水利部备案,并要在三年实施方案的基础上,依据财政部下达的中央财政山洪灾害防治经费、地方落实的山洪灾害防治经费和水利部下达的年度建设任务,组织编制年度实施方案,报水利部进行合规性审核。农业部直属垦区(黑龙江省农垦总局)要组织编制本单位的山洪灾害防治项目三年实施方案和年度实施方案,报农业部备案和审核。

 《办法》强调,山洪灾害防治项目建设实行“四制”管理。各地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加强项目建设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管理工作,选择符合资质要求、信誉良好、有较好业绩的公司、厂家、单位承担建设任务。

 《办法》强调,为保障项目成果的质量和数据的一致性,方便汇总集成,减少地方重复工作量,山洪灾害调查评价和非工程措施补充完善所需要的基础数据准备、工具软件系统由水利部会同各省及新疆兵团共同组织,统一实施。对专业性较强、信息共享要求高的各级山洪灾害监测预警平台和信息管理系统、监测预警设施设备及通用专业软件应由省级统一组织实施,确保与前期建设内容标准兼容统一,保障系统正常稳定运行。

《办法》要求,项目建设完成后,要及时组织验收。各省水利、财政部门和新疆兵团水利、财务部门(或委托地市)负责组织项目验收,农业部直属垦区(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建设项目由农业部直属垦区(黑龙江省农垦总局)会同黑龙江省水利部门组织验收。项目建设完成并组织验收后,要及时办理资产移交手续。

《办法》明确,地方财政承担项目建设后的运行维护经费,确保项目设施正常运行,长期发挥效益。运行维护经费定额标准由地方财政部门会同同级水利部门制定。各地要建立健全运行维护管理机制,建立相关规章制度,落实运行维护管理主体和责任。项目建设的水文自动监测站专业性较强,应交由水文部门维护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