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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防办印发山洪灾害防治非工程措施运行管理要求

2017-07-06

2010年以来,中央和地方加大投入,持续开展山洪灾害防治项目建设,已建项目在近年来的山洪灾害防御工作中发挥了显著效益。但随着项目陆续建成并投入运行,山洪灾害防治非工程措施运行管理问题逐渐凸显,部分地区“不想用、不会用、不能用”的问题一定程度存在。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已建山洪灾害防治非工程措施管理和运用,确保已建的监测预警系统和群测群防体系正常运转,发挥预期的防洪减灾效益,国家防办在汲取各地运行管理工作中的成功经验基础上,组织全国山洪灾害防治项目组及河南、湖北、黑龙江、吉林等省防办,编制了《山洪灾害防治非工程措施运行管理要求》(以下简称《“要求”》)。

  《要求》共有四章及四个附件,从非工程措施检查、非工程措施操作使用、设施设备保管与更新、运行管理考评等方面,对山洪灾害防治非工程措施运行管理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

  《要求》明确,汛前,县级防办对县域内山洪灾害防治非工程措施进行自查,在自查的基础上,省级防办、地市级防办进行重点抽查;汛期,省市县各级对监测预警系统机房等设施进行例行检查;汛后,针对汛期运行情况,对非工程措施运用管理情况进行总结回顾。

  《要求》提出,发生人员死亡失踪(3人以上,含3人)或非工程措施发挥重大效益的山洪灾害事件,省级应会同市县两级开展山洪灾害防治非工程措施运用情况调查,形成山洪灾害事件调查报告报国家防办。

  《要求》强调,值班人员通过县级监测预警平台收到预警信息后,应迅速判断,第一时间进行核实。根据研判结果,按照当地山洪灾害防御预案确定的预警信号、预警流程、预警方式及时向预设的预警对象发布预警信息。

  《要求》强调,省级、市级要充分利用山洪灾害监测预警信息管理系统,监控辖区内自动雨水情监测站报汛工作状态、报汛数据合理性;定期对各地报汛情况进行通报。

  《要求》明确,各省每年组织开展考评工作。县级负责辖区内山洪灾害防治非工程措施运行管理自评工作。省、市级对县级自评结果进行复核。考核结果作为年度防汛抗旱专项资金、项目安排的重要参考。

  《要求》的发布实施将进一步规范山洪灾害防治区非工程措施运行管理工作,使运行管理各项工作做到有章可循,加快项目建设成果向防御实战的转化,稳步提高山洪灾害防御水平和能力。